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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首度回應“毒豆芽”案件爭議:正在研究相關問題
來源:澎湃新聞
核心提示:因豆芽屬性和監管不明,在相關標準修訂后,諸多芽農獲刑……澎湃新聞9月底報道“毒豆芽”案件爭議后,*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近日回應澎湃新聞稱,相關業務部門正在對該問題進行研究,但進展暫時不便披露。
因豆芽屬性和監管不明,在相關標準修訂后,諸多芽農獲刑……澎湃新聞9月底報道“毒豆芽”案件爭議后,*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近日回應澎湃新聞稱,相關業務部門正在對該問題進行研究,但進展暫時不便披露。
而曾分別“上書”國務院副總理**和*高人民法院的中國豆制品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吳月芳10月12日告訴澎湃新聞,她所在協會受國家衛計委委托正在起草制定《食品**國家標準 豆芽》,目前已經完成**輪討論,但由于豆芽制發屬性不明確,工作進展緩慢。
澎湃新聞9月27日報道, 從2011年因“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被拉出《食品**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名單“按農業投入品管理”后,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在豆芽上的登記未能順利被農業部門“接收”,后者認為豆芽培育種發屬“食品生產經營”而不受理。它們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卻又是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
豆芽制發的“無身份”直接導致“無標準”,名目眾多的國標、地標、行業標準讓一線司法人員有些“凌亂”, 重典懲治食品**犯罪之下,“毒豆芽”首當其沖。以“豆芽有毒有害食品罪”為關鍵詞在*高法下設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做檢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間,共有相關案件709起,918人獲刑。而判決書中證據多提到“豆芽中檢測出6-芐基腺嘌呤”。
在吳月芳看來,“毒豆芽”案件頻發的癥結在于“豆芽培育制發過程的屬性不明確,行政部門的職責分工不清”。監管的脫節導致上述兩種化學物被污名化為“毒物”,而事實是,至少沒有科學權威依據證明兩者是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質,相反大量的科學試驗證明它們和許多植物生長調節劑一樣“**低毒”。
她所在的中國豆制品專業委員會自2011年起先后向食品**委員會辦公室、中央編辦、原衛生部(現衛計委)、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現食藥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現食藥總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六處等多部委去函,反映豆芽制發的**監管問題,要求明確豆芽制發監管職責。
而作為業內人士,在2014年9月上旬,她又以個人名義向*高法有關研究室發去“關于豆芽案件有關法律法規”的材料,并在下旬再次以協會名義向*高法發去《關于請求解決“豆芽案件”的建議函》。
上述建議函中提到,到目前為止,豆芽生產未明確監管部門,造成無人監管,這是導致國內各地所謂“毒豆芽”案件頻發的原因。
該函件向*高法建議,對有關“毒豆芽”案件裁定依據進行研究,糾正存在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的實際情況。
澎湃新聞相關報道發表后,新華社9月28日接力報道,就“毒豆芽”爭議刊發評論稱,“豆芽就是豆芽,監管不能尷尬”。
該文章稱,“有關部門確實應聽聽老百姓在小小豆芽問題上的聲音,盡快明晰這一食品的監管主體和立案標準,一方面為消費者的餐桌**護航,另一方面保護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澎湃新聞9月30日向*高人民法院新聞局發去采訪函,希望了解“毒豆芽”案件爭議的相關進展。*高人民法院新聞局相關人士近日向澎湃新聞回應稱,*高法的相關業務部門已了解該問題,正在對此進行研究,因尚未有結論,進展暫時不便披露。
而吳月芳告訴澎湃新聞,2014年5月,國家衛計委正式下達《食品**國家標準 豆芽》的標準修訂計劃。受國家衛計委委托,她所在協會將在2015年年底制定出《食品**國家標準 豆芽》,該標準將作為《食品**法》的配套標準應用。
“上述標準修訂工作的**次討論會已在7月11日舉行,下一輪討論將在11月展開。”吳月芳介紹說,與此前的產品標準相比,此次修訂*大的變化是計劃將豆芽制發標準作為附錄進行增補,以解決過去制發無標準的問題。但如此一來,面臨的還是“老問題”:豆芽制發屬性是什么?制發中使用的添加物的管理部門是誰?
吳月芳期待她的去函能有下文。但難度也是顯而易見的,我國食品分段管理由來已久。“對豆芽的監管實際是對我國食品**監管的一個考驗,如果能處理好,食品**無縫監管就又進了一步。”
“要靠部委間相互協調來解決問題非常困難,雖然國家食藥總局正在積極與農業部進行溝通,但是進展緩慢。要盡快解決這個問題,只有靠主管這些部門的國務院出面,責成有關部門對類似豆芽這樣特殊產品生產過程的管理進行分工。”吳月芳說。
同時,他們也在考慮“曲線救國”:短期內無法解決的話,能否在標準中模糊處理,不提屬性,只作為“添加物”允許使用。“但這個方案是否可行*后還需經食品**評審委員會的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