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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高可拘15日
“當前**淘汰劇毒農藥還不行”
昨日上午,國內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做修改情況說明時稱: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源頭管理,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劇毒、高毒農藥,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對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農業部提出,當前**淘汰劇毒、高毒農藥還不行,有些病蟲害防治還缺乏有效的替代性低毒農藥,針對爆發性病蟲害還需要儲備適量的劇毒、高毒農藥用于應急處理。”
“有些企業、協會提出,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的,生產經營者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此后,法律委員會就草案涉及的食品的貯存和運輸入法、實行社會共治等十二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匯報,并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昨日,第十二屆國內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了《食品**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現行《食品**法》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國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現象依然存在,在《草案》初次審議后,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根據國內人大法律委員會提交給國內人大常委會的修改情況的匯報,此次修改涉及章節內容較多,改動較大,涉及食品流通環節、媒體監督、保健品使用原料管理等問題,特別是對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將加重其法律責任。
這些環節 有法可依
食品的貯藏、運輸
《草案》第2條,在我國境內從事食品的貯存、運輸和裝卸,應遵守本法。食用農產品的市場流通,也應遵守本法。
此前,食品的貯存運輸一直被視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活動”,沒有單獨規定在于法律中。但近年來網購興起,相當比例的網上食品交易面臨的各種問題開始受到重視。
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就提出,食品貯存、運輸是食品**的重要環節,除了食品生產經營者,還有一些專業的倉儲、物流企業也從事食品的貯存、運輸,應當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因而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食品的貯存和運輸等納入本法的調整范圍。同時還增加規定了,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都應當**、無害,并且還要保持清潔,以防止污染。還要保證食品所需要的溫度條件,不能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運輸。
同時,還有一些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食品**重在源頭管理,而此前的食品**法對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規定還不太清楚,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流通也納入本法規定。
網絡服務商
《草案》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管理責任。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信息的,由自己賠償。
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在網絡購物方面尚存真空地帶,特別是在網購食品上,目前還沒有任何一家網商敢于承諾自己是**的食品網購平臺。此次《草案》修訂填補了這方面的空白。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在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承擔連帶責任已成為社會各方的一致共識。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承擔責任的,消費者先追究網絡平臺,而網絡平臺履行賠償責任后,追究生產經營者,這樣對網絡消費者有一個保護作用。
提供場所者
《草案》規定,明知道從事違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然為他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縣級以上食藥監部門可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規定了*高20萬元的罰款。
此次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如果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等違法行為,還要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這些行為 處罰加重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 可拘留
《草案》規定,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標準的提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等6種情況,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也就是說,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這類嚴重違法行為,《草案》二審稿**加入人身處罰,允許拘留相關責任人。
加重法律責任 賠償*低1000元
《草案》規定:對生產不符合食品**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或者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標準食品的懲罰性賠償,在規定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基礎上,增加規定賠償的金額不滿1000元的,為1000元。
有些常委會組**員、地方建議對食品**違法行為加重法律責任,并采取多種法律手段予以嚴懲。因而,《草案》二審稿對這一建議也有所回應。
同時,罰款幅度也有調整。一些原先規定范圍在“二千元至五萬元”之間的處罰,下限上升至一萬元。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并處*高為貨值金額三十倍的罰款。
《草案》二審稿收緊賠償金額的下限,使得違法成本再次提高。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可拘留
《草案》第11條:國家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草案》第114條規定,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源頭管理,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對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農業部提出,當前**淘汰劇毒、高毒農藥還不行,有些病蟲害防治還缺乏有效的替代性低毒農藥,針對爆發性病蟲害還需要儲備適量的劇毒、高毒農藥用于應急處理。
目前,我國正按照“時機成熟一個,禁用一個”的原則,分期分批淘汰這類農藥。所以,《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同時,還對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規定可以給予拘留處罰。
“發布食品**信息應事先向監管部門核實”
這條規定刪除
《草案》刪除了此前的有關發布食品**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的規定。
這一修改涉及到公共輿論領域對食品**事件的監督。在越來越多的食品**事件是以“個別舉報媒體跟進主管部門做出反應”的模式爆發的現實情況下,此次《草案》對這一模式做出了鼓勵。
根據《草案》規定,食品**工作實行的是社會共治的原則。因而,有些常委會組**員和社會公眾就建議進一步充實這方面的規定,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媒體和消費者的作用。草案二審稿具體規定為,保護舉報人的權益,需對其相關信息進行保密,并刪去了《草案》一審稿中“發布食品**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的規定,從而允許媒體更快地對舉報做出反應。
但另一方面,草案也規定,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其他亮點
鼓勵“食品**責任險” 并非強制
《草案》第42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責任保險。
《草案》第64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
有些常委會組**員和社會公眾提出,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條例》已經規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一些國家也在法律中規定轉基因食品應當在標簽上予以明示。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法律委建議在《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了這一條款。同時,還增加規定了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法律責任。
保健品明確量的要求
《草案》規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的物質目錄以及用量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的目錄,由相關部門制定。同時還規定,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能夠通過國家標準等進行評價的**進口的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保健品實行備案管理。
標簽有瑕疵可不賠償
《草案》明確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的瑕疵的,生產經營者可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有些企業、協會提出,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的,生產經營者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草案》二審稿才修改成上述條款。
來源: 成都商報(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