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CCGF 114.4—2008
酸乳
2008-7-22發布 2008-10-1實施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酸乳》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國家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酸乳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其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及針對特殊情況的監督抽查可參考本規范執行。監督抽查產品范圍包括純酸乳、風味酸乳。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及異議處理復檢。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 **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分類代碼 | 1 | 114 | 114.4 |
分類名稱 | 食品 | 乳制品 | 酸乳 |
2.2 產品種類
酸乳可分為純酸乳、風味酸乳兩類。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純酸乳
以乳或復原乳為原料,經脫脂、部分脫脂或不脫脂,經發酵制成的產品。
3.2 風味酸乳
用80%以上乳或復原乳為主料,經脫脂、部分脫脂或不脫脂,添加食糖、天然果料、調味劑等輔料制成的產品。
3.3 全乳固體
乳中固有的基本營養物質,脂肪、蛋白質、乳糖和礦物鹽的總和。
全乳固體(%)=(W2-W3)/(W1-W3)×100
W1……含有海砂的皿加樣品重;
W2……含有海砂的皿加樣品干燥后重;
W3……含有海砂的皿重。
3.4 非脂乳固體
全乳固體中除去脂肪后所剩余的干物質。
非脂乳固體(%)=全乳固體(%)-脂肪(%)。
4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液體乳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液體乳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下表: 企業規模 | 大型企業 | 中型企業 | 小型企業 |
銷售額(萬元) | ≥30000 | ≥3000且<30000 | <3000 |
5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2746 酸牛乳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4789.18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乳與乳制品檢驗
GB/T 4789.3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乳酸菌飲料中乳酸菌檢驗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24 食品中黃曲霉**M1與B 1的測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鈉的測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測定方法
GB/T 5009.33 食品中亞硝酸鹽與硝酸鹽的測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的測定
GB/T 5009.46 乳與乳制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 19302 酸乳衛生標準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國家質檢總局第13號令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 抽樣型號或規格
原則上抽取企業的主導產品,優先抽取預包裝產品。
6.2 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市場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所抽取產品的保質期應能滿足檢驗工作的進行。
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同一批次產品抽樣基數應不少于200個銷售包裝,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抽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的小包裝樣品。抽取樣品量為,容量不超過200ml包裝的產品抽取20個包裝(樣品總量不少于3500ml),其中14個包裝用于檢驗,6個包裝為備用樣品;容量超過200ml包裝的產品抽取15個包裝,其中10個包裝用于檢驗,5個包裝為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封存在檢驗機構。
在市場上抽樣時,抽樣基數應不少于抽取樣品量,抽取樣品量要求與企業成品庫抽樣時相同。
6.3 樣品處置
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簽封。根據酸乳保質期短、需低溫冷藏的特點,應按標簽標注的儲存要求處置。
6.4 抽樣單
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液體乳產品銷售總額及被抽查產品的銷售額(以萬元計)。若上一年未生產此類產品,記錄本年度已實際生產產品的銷售總額。
7 檢驗要求
7.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分類 |
A類 | B類 |
1 | 感官 | GB 19302,4.2 | 強制性 | GB/T 5009.46 | ● |
2 | 脂肪 | GB 19302,4.3 | 強制性 | GB/T 5009.46 | ● |
3 | 非脂乳固體 | GB 19302,4.3 | 強制性 | GB/T 5009.46 | ● |
4 | 總固形物 | GB 19302,4.3 | 強制性 | GB/T 5009.46 | ● |
5 | 蛋白質 | GB 19302,4.3 | 強制性 | GB/T 5009.5 | ● |
6 | 酸度 | GB 19302,4.3 | 強制性 | GB/T 5009.46 | ● |
7 | 鉛 | GB 19302,4.3 | 強制性 | GB/T 5009.12 | ● |
8 | 無機砷 | GB 19302,4.3 | 強制性 | GB/T 5009.11 | ● |
9 | 苯甲酸 | GB 2746,4.4 | 強制性 | GB/T 5009.29 | ● |
10 | 山梨酸 | GB 2746,4.4 | 強制性 | GB/T 5009.29 | ● |
11 | 黃曲霉**M1 | GB 19302,4.3 | 強制性 | GB/T 5009.24 | ● |
12 | 硝酸鹽(以NaNO3計) | GB 2746,4.4 | 強制性 | GB/T 5413.32 | ● |
13 | 亞硝酸鹽(以NaNO2計) | GB 2746,4.4 | 強制性 | GB/T 5413.32 | ● |
14 | 大腸菌群 | GB 19302,4.4.1 | 強制性 | GB/T 4789.18 | ● |
15 | 致病菌 | GB 19302,4.4.1 | 強制性 | GB/T 4789.18 | ● |
16 | 酵母 | GB 19302,4.4.1 | 強制性 | GB/T 4789.18 | ● |
17 | 霉菌 | GB 19302,4.4.1 | 強制性 | GB/T 4789.18 | ● |
18 | 乳酸菌 | GB 19302,4.4.2 | 強制性 | GB/T 4789.35 | ● |
19 | 標簽 | GB 7718 | 強制性 | GB 7718 | ● |
備注:1、總固形物項目僅適用添加果料的風味酸乳產品。 2、非脂乳固體僅適用于純酸乳。 |
注:A類——極重要質量項目,B類——重要質量項目。
7.2 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和標簽質量檢查項目
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包括7.1表中除標簽外的檢驗項目。
標簽項目包括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表)、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產品標準號、配料的定量標示。
7.3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3.1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應當注意樣品的保存溫度,并按樣品的儲藏要求保存。
7.3.2 產品標簽中明示的質量要求嚴于產品執行標準規定時,應按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則
8.1 產品實物質量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抽取樣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產品實物質量合格;所抽取樣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者判定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較嚴重不合格。
8.2 標簽判定原則
所檢食品標簽存在以下六種嚴重情況中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判定該批產品標簽不合格,屬于較嚴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標簽合格,屬于較嚴重不合格。
1、無食品名稱,或者食品名稱不能反映食品真實屬性且存在欺騙性的;
2、無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產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單(配料表)中未按標準要求標注所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等添加劑名稱(檢測值低于0.1倍標準規定*大限值的除外);
3、未標注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4、未標注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無法辨識的;
5、未標注產品執行標準,或者所標示的執行標準與產品實物屬性嚴重不符;
6、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別強調某種(或數種)配料含量較低時,未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況外,標簽其他項目按相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查,不作判定。將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包括食品添加劑檢測值低于0.1倍標準規定*大限值而未標示添加劑名稱的)寫入檢驗報告附頁。
8.3 產品檢驗結果綜合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抽取樣品實物質量和標簽均合格時,綜合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較嚴重不合格。
9 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 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檢驗后缺陷特征樣品、與不合格質量數據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并得到申請復檢者認可的,可作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9.2 對不合格項目復檢時,可以在原樣上進行的,應采用原樣檢驗。不可以在原樣上進行的,可采用備用樣檢驗。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9.3 不進行復檢
(1)被檢方提出復檢時,產品在復檢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變質;
(2)產品微生物檢驗項目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