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條例”修訂 產銷“毒食品”終身禁入行
慮到畜禽屠宰環節易出現問題,本市擬立法規定,屠宰企業不得收購無固定養殖基地或無法追溯來源的生豬,否則將被處以*高5萬元罰款。而生產經營“毒食品”終身禁入行。 今天上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六次會議,對《北京市食品**條例》修訂稿進行二審。
“吃豬肉等于**”的網絡傳言讓消費者的目光再次聚焦食品**。修訂稿中新增規定,生豬及其他畜禽屠宰企業應建立穩定的貨源基地,按標準規范養殖行為,記錄養殖者、防疫、建議、飼料等信息,并按操作規范實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購無固定養殖基地或無法追溯來源的生豬及有關畜禽或接受他人委托進行屠宰加工。
違反規定,生豬屠宰企業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將被責令停業整頓,其主要負責人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產銷“毒食品” 終身禁入行
本市對觸犯刑律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信用懲戒。
根據修訂稿中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標準或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問題食品區域退市擬保留
記者注意到,此前被政府部門建議刪除的“區域退市”條款,已“回歸”到修訂稿中。在某種食品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情況下,本市可對來自同一產地或相關企業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同時規定,食品**風險消除或采取臨時管控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作坊準許證有效期增2年
食品加工小作坊條件簡陋,是食品**事故多發領域,對此,修訂稿中增加了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規定,要求其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并具備相應的生產加工和衛生設備、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同時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的有效期由1年改為3年。
發布日期:2012-11-29 來源: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