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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未標專用名稱 超市被判賠顧客5倍貨款
來源:重慶商報
核心提示:買來的橙汁喝起不對,原是復原橙汁但并沒如實標明,市民認為超市有誤導消費者之嫌。日前,市五中院對此糾紛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廠家未在包裝盒標示產品的專用名稱,而超市作為銷售者,也沒盡必要的審查義務,故判決超市退還購貨款7.8元,并5倍賠償39元。
重慶商報訊
買來的橙汁喝起不對,原是復原橙汁但并沒如實標明,市民認為超市有誤導消費者之嫌。日前,市五中院對此糾紛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廠家未在包裝盒標示產品的專用名稱,而超市作為銷售者,也沒盡必要的審查義務,故判決超市退還購貨款7.8元,并5倍賠償39元。
去年11月,秦先生在南岸區一家大型超市用7.8元購買了兩盒匯源橙汁,喝時感覺異樣,后發現是復原橙汁,但包裝盒并沒有如實標注。于是,秦先生將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庭審中,超市稱匯源橙汁經行政部門檢驗合格,食品名稱符合法律規定,能夠反映產品真實屬性。按照國家標準,橙汁及橙汁飲料的相關產品分非復原橙汁、復原橙汁和橙汁飲料,涉訴產品在其外包裝上標明了配料包括水、橙濃縮汁,屬于復原橙汁。
秦先生認為,標簽的醒目位置并未標示有“復原橙汁”字樣,明顯違反相關規定,存在包裝瑕疵。超市作為銷售者,應承擔退貨及賠償責任。
南岸法院一審判決,超市退還秦先生貨款7.8元,并按購貨款5倍金額賠償其39元。超市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市五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市五中院主審法官介紹,依據《食品**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廠家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而涉訴產品的標簽上并無此標示。超市在二審中舉示的證據為匯源廠家及行業協會出示的相關說明,該證據并不能證明涉訴橙汁符合上述國家食品**標準的相關規定,存在包裝瑕疵。并且,超市在銷售該類橙汁時,也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根據《重慶市食品**管理辦法的》的相關規定,故應承擔退貨及5倍賠償責任。